欢迎您访问qy球友会(大中华区)官方网站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020-123456789
  • 产品
  • 文章

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qy千亿体育】一周法眼

来源:qy球友会(大中华区)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4-04-24 23:02:45


张某与刘某两位老人同居生活十余年,周法眼虽未办理婚姻登记,周法眼但其间刘某用心照顾张某的周法眼日常生活起居。张某因病去世后,周法眼他的周法眼儿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搬离与父亲生前共同居住的周法眼qy千亿体育房屋。近日,周法眼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周法眼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刘某对这套房屋享有继承份额以及居住权益,周法眼驳回了张某儿子的周法眼诉讼请求。

老人去世,周法眼儿子起诉同居一方要求搬出

2006年初,周法眼当时51岁的周法眼张某与妻子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周法眼qy球友会官网app下载两年后,周法眼张某开始与刘某同居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与刘某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张某一人。

2010年初,张某患上尿毒症,平时生活、看病等皆由刘某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亦由刘某签字。QY球友会官网首页2021年初,张某因病去世,因刘某另无居所,一直居住该房屋内。

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立称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自己是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立名下。

2023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并起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刘某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某同居期间购买的,应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刘某还表示,张某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其对张某财产应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院:另一方同居照料,应分得遗产份额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刘某与张某的父亲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两人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张立在张某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某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立对张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某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某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某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海安法院一审驳回了张立的诉讼请求。张立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新司法解释有望进一步明确

同居析产纠纷处理

“本案涉及同居析产纠纷。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但应当注意,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

钱锋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处理在第二款中作出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校对 陶善工

 


相关文章